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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文件
交院辦〔2021〕8號 | |
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二級學院(系、部)、各部門:
《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
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經2020年12月31日學院黨委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
2021年1月28日
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學術委員會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加強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是學院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機構,主要負責對學院學風建設和學術規(guī)范的政策制度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對涉及學術道德與學術倫理等學術行為和學術糾紛進行調查、裁決,受理對學術專委會和二級學術分會結果有爭議事項的申訴。
第三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宗旨和目標是:完善學術道德規(guī)范,嚴明學術紀律,維護學術尊嚴,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
第二章 組成規(guī)則
第四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人選由當然委員和推選委員組成,人數(shù)按照實際工作需要設置,且應為單數(shù)。其中,當然委員候選人一般由分管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推選委員候選人從學院學術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分會中推薦產生,經黨委會審議,提交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后確定。
推選委員會名額分配須和學科、專業(yè)設置相匹配。
第五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六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當然委員依據(jù)職務替代原則實行自然變更;推選委員按照相關程序產生,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七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全體委員會討論決定,報學術委員會核準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調離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職責或違反委員義務的;
(五)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連續(xù)二次無故缺席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員名額空缺或需增補委員,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專門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報學術委員會核準。
第八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秘書處掛靠在科研處,秘書長由科研處處長兼任。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九條經學術委員會授權,下列學術事務由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或直接作出決定:
(一)有關學術道德與學術倫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二)學術不端行為認定標準與學術爭議處理規(guī)則;
(三)學院學術委員會授權進行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經學術委員會授權,下列學術事務由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組織調查、評定,提出處理意見:
(一)個人或組織對本院師生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舉報;
(二)個人或組織對學術專委會決議結果的申訴和復議申請;
(三)個人或組織對學術分會決議結果的申訴和復議申請;
(四)對本院教師和學生科研項目、學術論文等的倫理審查;
(五)學術委員會授權進行評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經學術委員會授權,下列學術事務由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出臺政策、制度中涉及學術道德、學術倫理與學術仲裁的事項;
(二)學術委員會授權進行咨詢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jù)學院學術道德、學術倫理、學術仲裁以及學風建設需要,開展有關宣傳教育活動,對學院學術道德規(guī)范與學風建設情況進行評估,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對上述事項的意見和建議,相關單位應認真研究和采納吸收,向院長辦公會報告,并向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及時反饋;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學院領導或相關單位應當作出說明、重新研究或暫緩執(zhí)行。
第十四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決議事項中,涉及違法、違紀的問題交由學院有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須向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及時反饋。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五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jù)工作內容,主任委員可提議臨時召開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主任委員也可根據(jù)會議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委托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獲參會委員(專家)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結果;也可以根據(jù)事項性質和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議決定采取實名投票或其他表決方式。
第十七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審議或評定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有關,或者有直接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的決議,除涉及機密事項外,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對異議期內提出的異議,由主任委員或1/3及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出,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
第十九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主要承擔學院和院內跨單位的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相關事項;二級單位內部的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事項,由本單位學術分會進行審議、決策、評定和咨詢。
第二十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必要時可委托學術分會或組成特邀專家小組進行初步調查。學術分會或特邀專家小組接到委托后,一般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議,并向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委員會提交審議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在作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所有調查過程及有關資料均在保密范圍內,涉及人員不得泄露有關情況。對受舉報但經調查核實確認無違反學術道德規(guī)范的當事人,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恢復其名譽。
第二十二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授權下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每年度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并提交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二十三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所形成的一般性決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公布實施;重大決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簽署,并以學術委員會的名義公布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院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本工作細則經學術委員會審議、黨委會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工作細則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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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院長辦公室 2021年1月28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