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的使用,合法、合規(guī)開展學校采購工作,更好地促進學校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令第87號》以及國家、江蘇省有關采購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建設目標和中心任務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內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貨物、服務、工程維修等采購活動,經費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物資采購管理領導小組。
物資采購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政府采購的政策法規(guī),全面負責領導學校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二)負責審定學校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并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
(三)研究決定重大采購事項,審定采購預算和計劃。
(四)協(xié)調解決采購業(yè)務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監(jiān)督采購項目的實施,重點加強對采購申請、立項審批、采購招標、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控督查。
(五)其他相關決策事宜。
第四條 學校物資采購管理領導小組下設物資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采購辦應依法組織實施學校采購工作,并接受學校紀委辦公室(監(jiān)察審計處)(以下簡稱紀委)的全過程監(jiān)督。
采購辦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采購與招標的法律法規(guī),起草學校有關采購與招標的規(guī)章制度。
(二)負責學校采購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編制采購相關文件。
(四)負責發(fā)布公告,做好供應商報名、資質等審查和考察工作。
(五)協(xié)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供應商現(xiàn)場勘察,解答采購文件中的疑點。
(六)負責采購過程管理工作。
(七)接收和上報供應商及有關方面對采購工作的投訴及質疑。
(八)建立并維護學校評審專家?guī)旒肮虜?shù)據(jù)庫等。
(九)做好采購相關文件的整理、歸檔工作。
(十)負責學校采購管理平臺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五條 采購申請人職責
提出采購申請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購申請人,其在學校采購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提出項目申請。
(二)組織有關專家、使用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采購的必要性和技術指標及市場價格進行論證。并將有關資料及時提交采購辦。
(三)必要時組織對供應商進行考察和市場調查。
(四)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代表學校與中標單位或成交人辦理合同簽訂事宜。
(五)組織所經辦項目的合同履行和驗收。
第三章 采購方式及范圍
第六條 采購分政府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第七條 凡屬于當年度《江蘇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需經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依其規(guī)定進行政府集中采購。
第八條 分散采購根據(jù)項目性質及預算實施委托代理機構采購或校內采購。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委托給代理機構采購(協(xié)議供貨除外),2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辦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采購,主要采取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網上商城采購等方式。
第九條 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并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下列項目,均需納入校內采購范圍,由采購辦統(tǒng)一組織進行采購:
(一)單價或批量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教學科研類、貨物類、服務類等項目(當年度《江蘇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guī)定需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除外)。
(二)項目預算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改、擴建及其他修繕等零星工程項目。
第十條 對我校已獲立項的省級及以上科研項目所需儀器設備或科研服務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采購:
(一)屬于通用貨物與服務的項目,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委托給代理機構采購,5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辦按程序自行采購,采購完成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屬于科研項目急需的設備和耗材,50萬元至200萬元(不含200萬)的,可采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采購完成后報省財政廳備案;200萬元及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或者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
(三)對經論證為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預算金額為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的,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其中20萬以下,由采購辦按程序自行采購,20萬至200萬元(不含200萬元)的委托給代理機構采購;200萬元及以上的,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四章 采購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校內采購工作程序:
(一)落實采購條件。采購標的經履行論證、立項、經費預算、采購計劃審批等項目審批手續(xù)獲得批準,并完成編制采購需求報告的,可以實施采購。
采購申請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jù)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采購需求報告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標的需實現(xiàn)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2、采購標的需執(zhí)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guī)范;
3、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guī)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購標的的數(shù)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5、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7、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采購申請人根據(jù)價格測算情況,在采購預算額度內要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二)提交采購申請。采購申請人需要將采購需求報告、前期調研3家以上供應商情況等核心資料在學校采購平臺進行申報(單一來源采購申報時需將填寫并審批后的《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單一來源采購確認書》以圖片形式作為附件上傳至學校采購平臺,采購辦依相關規(guī)定辦理)。
(三)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guī)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采購文件由采購辦編制,經采購申請人認可通過后實施。
(四)發(fā)布采購公告或預審公告。采購文件確定后,采購辦發(fā)布采購公告或預審公告。
(五)報名與資格預審。供應商在采購報名截止時間前,將確認函或資格預審資料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六)采購文件的修改。采購申請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采購文件、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和修改應當在原公告媒體上發(fā)布澄清公告。
(七)接收響應文件。響應商應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的截至時間前,將響應文件按要求密封送達,并進行登記。響應文件在評審前不得開啟,并不得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采購響應信息。
(八)確定評審專家。采購辦從學校評審專家?guī)祀S機抽取評審專家,也可聘請校外專家,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前應當保密。
(九)開標。開標應當在采購文件確定的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地點應當為采購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采購辦主持,評審專家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十)評審。評審現(xiàn)場活動應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其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評審專家應當按照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對合格的響應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評審委員會認為響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審核的響應商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響應商給出書面說明,響應商不能證明報價的合理性,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響應處理。
評審專家完成評審后,相關采購表格應由評審專家、采購申請人代表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根據(jù)原始的評審記錄和結果編寫評審報告。
(十一)公告評審結果。采購辦應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成交人,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網上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十二)簽訂合同。采購申請人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和響應文件的規(guī)定,與成交人訂立書面合同。所簽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成交人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合同應報采購辦備案。
(十三)履行合同。采購申請人與成交人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履行完畢,由采購申請人或項目負責部門發(fā)起,成立由使用部門、監(jiān)察審計處、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及相關專家等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也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響應商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
(十四)歸檔資料。采購辦在項目完成后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及時整理歸檔。
(十五)款項結算與支付。采購申請人按學校有關程序辦理結算付款手續(xù)。
(十六)質疑、投訴處理。采購過程中出現(xiàn)質疑、投訴時,采購辦配合學校紀委處理。
(十七)其它。若采購項目在實施采購過程中,經二次公告后仍僅有兩家響應商符合條件,用戶又緊急需要的,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后,可轉為談判方式進行;若僅有一家符合條件的響應商,用戶又緊急需要的,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后,可改為單一來源采購。采購辦應將文件備案,并在采購文件中附上情況說明。
第五章 采購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采購工作紀律:
(一)參加采購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保守機密,廉潔自律。
(二)嚴禁將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擅自決定以其他方式采購。
(三)嚴禁將同一預算年度內應公開招標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四)嚴禁集體討論確定中標單位。
(五)嚴禁明招暗定、泄露標底、采購走過場。
(六)嚴禁先采購后在學校采購平臺申報采購流程。
(七)嚴禁各級領導干部及主管工程、設備、物資采購人員的配偶、子女和親屬參與競標。
(八)嚴禁與成交人擅自簽訂與采購文件、澄清材料、響應文件內容有實質性差異的合同,也不得隨意簽訂增補、變更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九)嚴禁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十)嚴禁在招標項目的驗收中,降低項目驗收的要求和標準,庇護劣質工程和劣質產品。
(十一)嚴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十二)嚴禁違反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有關招標的各種規(guī)定。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由相關職能部門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重新采購,并視情節(jié)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物資采購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物資采購管理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采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南京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采購管理辦法(修訂稿).docx